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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清环连州罚[2023]01号)--清远市宝晶新材料有限公司


来源:本网 发布时间:2023-03-22 17:10:13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清环连州罚﹝2023﹞01号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名称: 清远市宝晶新材料有限公司 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882568212671U

地址: 连州市清远民族工业园民族大道13号

本机关于2022 年 12 月 9 日对你单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案开展调查。经调查,危险废物仓库内放置的《2020-2022年危险废物贮存环节台账记录表》显示:危险废物仓库内有509kg废活性炭贮存,最后一次记录为2022年11月8日二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509kg入库。现场查看仓库内未贮存有废活性炭。经查,你单位将一批废活性炭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西北面的原料仓库中,废活性炭包装袋上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,原料仓库内贮存有其他非危险废物(碳酸钙粉、硅酸锆、玻璃粉等)。以上事实有 《现场现查(勘察)笔录》、《询问笔录》、现场照片、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。

本机关于 2023 年 3 月 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,对此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
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(粤环发〔2021〕7号),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。

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处以罚款拾万元(¥100,000)。

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(详见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(电子)》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
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 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严伟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话:0763-6601673
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          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 2023年3月18日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3月18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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